主旨:檢附修正後之「公務人員保險法第16條第2項第1款但書所定優惠存款範圍一覽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7條第4項第1款、第2款所定離退給與範圍一覽表」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7條第4項第3款所定優惠存款範圍一覽」,請各機關學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8年11月18日部退一字第1084862993號函辦理。
二、旨揭3表之修正,係配合軍公教人員退撫相關規定之修訂,爰重新修正銓敘部103年6月9日部退一字第0338497241號函附表1-3。
三、日後相關離退或優惠存款法令若有增修,或有未報送認定之離退或優惠存款法令,依公務人員保險法及同法施行細
則相關規定,應由各法令之主管機關送銓敘部認定之。另為利承保機關(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依規定核定ㄧ次養老給付及養老年金給付,請各退休、資遣等離退給與及優惠存款(含得否辦理或依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拋棄該項權利等)之核(審)定與發給機關(構)學校,於核(審)定後,務需函知承保機關;若核(審)定相關文件未載明給付金額者,應由發給機關配合加註金額,函知承保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