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彰化縣政府109.09.01府教學字第1090313764號函,及彰化縣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試辦計畫訂定。
- 依本辦法規定應進行公開授課之人員(以下簡稱授課人員)如下: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聘任之現職校長、授課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
(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聘任之專職族語老師。
(一)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兼任教師。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聘期不足三個月之代課、代理教師。
(三)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教師。
- 授課人員應在服務學校,每學年至少公開授課一次,並以校內教師觀課(以下簡稱觀課教師)為原則。
- 授課人員於公開授課前,應共同規劃;其規劃事項,得包括共同備課、接受教學觀察及專業回饋;觀課人員,以不影響課務、全程參與為原則。
- 公開授課之實施方式如下:
- 公開授課時間,每次以一節為原則,並得視課程需要增加節數。
- 共同備課,得於公開授課前,與教學研究會、領域會議合併辦理。
- 教學觀察時,授課人員得提出教學活動設計或教學媒體,供觀課教師參考;學校得提供觀課教師紀錄表件,以利專業回饋之進行。
- 專業回饋,得由授課人員及觀課教師於公開授課後,就該公開授課之學生課堂學習情形及教學觀察結果,進行研討。
- 公開授課,得結合學校定期教學觀摩、教師專業研習、課程與教學創新或教育實驗與計畫等辦理之。
- 授課人員應依前三點規定,擬訂公開授課計畫,經各教學研究會、領域會議討論通過後,提交教務處彙整核定,於每學期第一次教學研究會之後公告。
- 縣立高級中學、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得參採本計畫規定,衡酌學校特色及校園文化,訂定適合學校運作之公開授課計畫。公開授課計畫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一個月內公告於學校網頁。
- 學校應定期邀請家長參與教師公開授課或其他課程及教學相關活動,增進家長關心教師教學、學校課程及教學實踐,建立親師生共學之學校文化。
- 學校教務處於該年度9月30日前至「彰化縣教師公開授課資訊系統」建置學年度授課人員資料,並督導授課人員於次年6月30日前完成該學年度授課事實及系統填報,其紀錄納入教學視導參考。
- 學校應於每學年度課程結束後(7月31日前)匯出公開授課行事曆表,逐級核章後寄送教育處備查。
- 本辦法經課程發展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