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6月23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90073870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國教署為辦理高級中等教育課程與教學相關工作,擬於109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該署支援辦理旨揭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109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教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
(四)辦理業務:高級中等教育課程與教學相關行政工作為範疇。
(五)其餘事項依前項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09年7月10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e-3306@mail.k12ea.gov.tw,教育部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