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5月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048789號函辦理。
二、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5點規定略以,依規定指派加班之職員,得鼓勵其選擇在加班後1年內補休假,不另支給加班費。
三、為因應疫情期間各校教職人員配合學校防疫工作,在上、下學或中午時間,經奉派在校進行檢疫站設置、環境消毒與學生量測體溫等庶務工作,其增加工作時數部分,由學校依據實際防疫需求給予教職人員加班時數,其所需加班費視學校經費狀況予以核支,不足部分核給加班人員補休,並依前述規定於1年內請畢,倘因辦理防疫工作確有再延長之需求,得專案簽請機關首長放寬補休期限,以維護上開人員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