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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將名稱修正為「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 區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依內政部109年2月12日台內移字第1090930737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