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依師資培育法(下稱本法)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下稱資格考試)並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且符合本法第11條規定者,於教師證書核發作業期間以切結報考參加貴校辦理教師甄試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4日臺教師(二)字第1090024272號函辦理。
二、依本法第10條規定略以: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半年全時教育實習;復依本法第21條規定略以:(第1項)本法106年5月26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6年內,得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免受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限制。(第2項)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得依第10條規定辦理,或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10年內,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三、另依教育部108年12月26日臺教師(三)字第1080182312A號函及本府108年12月27日府教學字第1080465831號(諒達),108年度已通過資格考試且於109年1月31日完成教育實習之應考人,其教師證書由教育部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核發作業,發證日期統一訂為109年2月1日;另教育部108年5月31日臺教師(三)字第1080033914A號函,發證日期統一訂為108年7月31日。
四、為符應新制,資格考試於每年6月初舉辦、當年7月底放榜;通過考試者依「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規定修習半年教育實習,以每年8月起至翌年1月止,或2月起至7月止。爰於每年1月底或7月底完成教育實習且成績及格者得依本法第11條規定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報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五、為兼顧旨揭人員於證書核發作業期間參加教師甄試(包含代理教師甄選)之需要,建請貴校辦理教師甄試作業時,同意前揭應考人得以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當年度資格考試及格證明(如成績單)、修習教育實習成績通過證明等,先行切結報名,教師證書後補。六、另為避免影響前述以切結方式甄選錄取人員於學期開始獲聘之權益,案內切結截止日期,請以上半年4月30日或下半年10月31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