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立溪州國中校內試場規則
113.5.29
一、 本校學生參加本校考試,必須遵守本規則之規定。
二、 考試前:
1. 考試當天,請依照學校(或老師)所指定之座位入座,並將課桌椅反向放置或抽屜淨空,以班為單位統一處理。
請學藝股長協助:黑板上請寫上考試時程、應到人數、實到人數、缺考人數。
2. 考試文具自備,不得在考場內向他人借用。
3. 非考試必需之物品,不得攜入試場、放在桌上,且應整齊放置於教室前後。
4. 考試期間請關閉手機,且不得使用任何無線電通訊設備(如呼叫器、行動電話及MP3……等),違規者除依校規處分外,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三、 考試時:
1. 上課鐘一響即安靜坐好。
2. 電腦卡限用2B鉛筆畫記,且電腦卡上確實劃記班級、座號、姓名,如因人為疏失導致卡片不能讀取或影響他人權益者(如弄髒、畫錯座號、沒畫座號…等),扣該科平時成績。
3. 答案卷需確實寫上班級、座號、姓名,違者扣該科平時成績。
4. 答案卷需用藍色或黑色筆書寫,違者以零分計算。
5. 答案寫在試卷上,未寫在答案紙或劃記在電腦卡上,一律不予計分。
6. 作文寫作以黑色筆書寫。
7. 考試期間,考生因病、因故(如廁等)須暫時離座者,須經監試委員同意,始准離座。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如考試尚未結束時,仍可繼續考試,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
8. 考試時如有任何舞弊行為(包含協助作弊),一經查獲,立即取消考試資格,並依校規處分,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四、 交卷:
1. 下課鐘一響即停筆,聽從監考老師的指示交卷。
2. 學生不得要求提前交卷。收卷時必須親眼目睹自己的答案卡或答案卷已交至監考老師手中;若有事後補交至教務處者,將視情節輕重扣減該科分數。
3. 考試結束鈴響時,學生若未交出答案卷或電腦卡,該項成績以零分計,須待監考老師點收完並宣佈下課後,始可離開教室。
五、 考試時必須遵守考試規則,並服從監考老師之指揮及監督。如有下列情事者,由監考老師送交教務處移送學務處處分之。
(一) 違反下列各項者視情節輕重記警告。
1. 未於規定時間交卷。
(二) 違反下列各項者記小過一次,試卷視情節酌予扣分,不准補考。
1. 喧嘩、互相交談或左顧右盼。
2. 未依座位表入座。
3. 考試期間,無線電通訊設備(如呼叫器、行動電話…等)響起。
(三) 違反下列各項者記大過一次,試卷以零分計,不准補考。
1. 故意作聲或誦讀自己的答案
2. 夾帶或偷看書籍及蓄意舞弊。
3. 交換或傳遞答案。
4. 偷看他人試卷或以答案示人。
5. 桌面上或應用文具上留有字跡,且與該科考試內容相關。
6. 冒名頂替或請人代考。
7. 使用任何無線電通訊設備(如呼叫器、行動電話及MP3……等)從事舞弊行為。
8. 其他重大舞弊行為者。
六、 嚴守一切考場規則,榮譽至上。
七、 如有其他未盡事宜,則隨時以口頭補充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