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州國中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112.07.31訂定
一、規範目的
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以下簡稱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以促進教育及學習,特訂定本規範。
二、網路規範與委員會
本校設置資通安全推動組織(簡稱資通安全委員會),由校長擔任資通安全長一職,各處室主任擔任處室稽核小組成員,教務主任擔任執行組組長,資訊教師擔任執行組組員。各成員職務,參照本校「資通安全維護計畫(D級)」相關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學校處理網路相關法律問題。
(二)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
(三)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並引導網路使用者正確使用資訊資源、重視網路
相關法令及禮節。
(四)其他與網路有關之事項。
三、尊重智慧財產權
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學校定期宣導全校師生網路使用者,應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四)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五)校園內未經同意,私自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六)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禁止濫用網路系統
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散佈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二)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三)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受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四)無故將帳號借給他人使用。
(五)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七)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件、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八)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方法,違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九)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
五、網路之管理
學校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
(二)對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三)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
(四)BBS或校園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維護。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使用權。情節重大、違反校規或法令者,應轉請學校處置。
(五)其他有關學校網路管理之事項。
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應儘速報告網路管理單位。
六、網路隱私權之保護
學校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依合理之依據,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三)為配合公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七、違反之效果
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將受到下列處分:
(一)停止使用網路資源。
(二)學生接受校規之處分,教職同仁列入年度成績考核項目。
網路管理者違反本規範者,應加重其處分。
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八、處理原則及程序
(一)本校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應明定於校規,公告週知全體教職同仁。
(二)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或為防範違反本規範,對行為人或非特定對象所採之各項管制措施,應符合必要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三)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所為之處分,應依正當程序,提供申訴和救濟機制。
(四)學校處理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程序時,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所為之處分,
皆應由本校資通安全委員會通過審查程序,多數決決議之。
九、本辦法經資通安全委員會審查後,經校長簽核後實施,其後修訂亦同。